又到了報稅的季節,一般小老百姓報稅很簡單,上網就搞定了,不過,如果你剛好要換車,或是把手上的二手車賣掉,這種中古車買賣要繳稅嗎?我上網看一下新聞: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716 10:32:59)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若屬經常性從事中古車買賣者,即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又依據同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97年3月1日以後出售車輛,該車輛如係向自然人或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進者,於購入時應取得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做為進項憑證並依規定保存,於申報時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及載明營業人基本資料、明細表張數、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封面,按購入成本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 

該局運用監理機關提供之車籍過戶資料歸類結果,發現有部分中古車商假借個人名義買進再賣出車輛,漏未報繳營業稅,另有部分個人經常性買進賣出車輛,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亦未報繳營業稅,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營業人如果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已辦登記但有逃漏營業稅情形,依法除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10倍之罰鍰。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並維護租稅公平,籲請從事中古汽、機車買賣之業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或營業人以個人名義購進並銷售車輛之情形,儘速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辦登記、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如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即得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孫鑑吾,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14)

日前我也打電話詢問過,答案如下:

如果一年只賣一台,就可以當做「個人出售日常用品」,就可以免課、因為非從事汽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所得不用課稅!

但如果您經常性買賣,如同一年交易三台以上(不過沒法條規定?台!),則還是歸入營利所得,必須把買賣中間差價提供單據,而且這是追溯過去五年,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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