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貸款買出租車,卻被汽車公司以貸款購車為由,強制購買比保險公司多出1000多元的保險。而記者調查發現,事情遠沒有那么簡單。本期《天天3·15》重點關注:艱難的“的哥”。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導,山西朔州一位聽眾給《天天3·15》節目組打來電話,他的電話讓大家關注到了一個消費者經常接觸,但又常常會忽略他們本身也是消費者的一類人:出租車司機。究竟這位出租車司機遭遇了什么,需要《天天3·15》節目的幫助呢?

李師傅:去年在山西朔州雙良汽車貿易公司買的出租車,貸款買的,說保險必須在他那交,比市場上要多交1000多塊錢一年。我的貸款是2年,今年他扣了1500,你如果不去他那交,那這1500就不給你退。

去年6月,李師傅在山西省朔州市“山西雙良汽車公司”貸款買了一輛捷達出租車,雙良汽車公司以貸款購車為由,要求李師傅在這里購買保險,收取近1萬元保險費,比去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多出1000多元。而且還要額外交1500元的押金。那么,這1500塊錢又是什么名頭?

李師傅:去年貸款有車補貼3000塊錢,去年我們保險在他那交了,交了以后退了1500,今年還有1500,你不去他那交就不退這1500.而且在他交的話,每年保險得多花1000多塊錢。

至此可以理出幾個關鍵信息,在這家雙良汽車公司貸款買車要比其他公司多交1000多的保險費,車主買了車才知道,但是想要退險,1500元的押金就全部扣掉。了解清楚這些情況之后,李師傅又是怎么跟雙良公司交涉的呢?

記者:你們有沒有跟這家公司去溝通?說他們公司比外面貴這么多。

李師傅:溝通過。有幾個車主在在外面交了,然后想去退這1500,人家就不給退。只要是貸款的,他這里就比外面的保險要貴1000多。

接到山西朔州出租車司機李師傅的電話之后,記者又輾轉找到了另外一位出租車司機張師傅。他和李師傅一樣,也是在山西雙良汽車公司貸款買的捷達型出租車。

記者:您也是在雙良公司上的保險嗎?

張師傅:是的,買的捷達。

記者:在他這上的保險和外面的保險價錢一樣嗎?

張師傅:不一樣。我這是全險,沒有玻璃險上的12000,別人家上的都是8000。我們這個車都不是分期付款,都是貸款,他好像就拿這個貸款制約我們。(賣車十大陷阱請按此。)

張師傅與李師傅反映的情況是一致的。山西朔州的這家雙良汽車公司的保險費確實比其他地方貴。而接下來,張師傅向記者主動提及了一件事。

張師傅:我們這是貸款車,還壓著我們1500的押金,如果不在他那上保險,這1500就不退給我們。

記者:不貸款的人是沒有這個押金的?

張師傅:對。這個老板開的雙良公司,又開的蒙銀村鎮銀行,我們如果在他這買車,不在他這貸款就不好辦。

而接下來記者和張師傅的一番對話卻讓大家了解到了更多不為人知的內幕,也感覺事情遠比預想的復雜。

記者:這個情況沒有向當地出租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反映過嗎?

張師傅:哪有帶頭的,沒有。有五個公司,公司只知道收錢,沒有給我們說話的。

記者:那您當時為什么從他這個地方買車,為什么不從其他地方買?

張師傅:市政府指定的,雙良的捷達、大眾,還有雪鐵龍。當初主要是這里辦貸款比較快一點,提車也快。

記者:辦貸款之前他跟你說了保險要比外面貴一些嗎?

張師傅:沒說。

之后記者電話采訪到了山西雙良汽車公司。為了聽到對方更真實的聲音,記者沒有亮明身份,而是以出租車司機家屬的身份與雙良汽車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信息的核實。

雙良:但是你要是說貸款期間,必須第二年還來咱們這續保,不是有個續保押金1500嘛。要是在其他地方續保的話,這個押金我們是不會退的。貸款期間必須在咱們家續保。

記者:這是雙良公司自己的規定?

雙良:這個規定不知道,我們不管是租車也好私家車也好,我們都是這么規定的。

專家解答

山西省朔州市的部分出租車司機,個人貸款在山西雙良汽車公司買車。貸款期是兩年,零首付,月供第一年5000,第二年3000。但是在這里買的保險卻比其他公司的要貴1000多元,而且,貸款時還要交納1500元的保險押金。如果合約期間退保,那么這1500元就不退還了。那么山西雙良汽車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出租車司機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特約評論員包華和北京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凱就此事發表他們的看法。

羅磊:其實像朔州這樣的情況已經不多見了,大多數情況是由地方出租車公司統一來購買出租車,出租車公司跟出租車司機是一個雇傭關係,由司機負責進行運營。

朔州雙良汽車公司存在一種不規範的經營行為,特別是他利用他的一些比較可控的市場資源,多收取了不應該多收的一些費用。這些司機遭遇了一些個人利益的侵害,他們應該向相關的律師進行咨詢,采用法律維權的行為。

包華:汽車銷售公司在賣車的時候,指定貸款銀行、保險公司,而且事先確定了保險的費用以及押金,這實際上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資源收取不合理費用。

雙良汽車公司之所以有這樣的能力,就是因為政府給他的指定性購買授權,所以當地政府第一步應該解除這樣的指定授權。在選擇車輛的時候可以選擇捷達這款車型,但是不要限定購買方。

第二步,的哥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應該及時咨詢,及時維權。首先應該向政府投訴,由政府來監管;其次,向律師去咨詢也是有必要的。

鄭傳鍇:這個行為是不合理的,而且它是不符合保險法的。這個保險公司等於在保險合同之外另行通過約定格式條款的方式給消費者即投保人設定了一個擔保的押金的義務,實際上這種保險條款是無效的,也是違反現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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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機車強制保險有『死亡或全殘給付200萬元』『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的保障,它還有其他多項權益,請不要讓您投保擁有的權益睡著了ㄛ!

    ◎如果你也同時有勞工保險,在執行勤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的ㄛ!

    1. 發生重大車禍時,通常是由救護車將傷者送至醫院,而救護車的費用或是救助搜索費都可以申請理賠。

    2. 車禍發生後,所有的看診、診療所產生的費用,全都可以申請理賠(採實支實付),除此之外,還包括轉院、出院、住院、往返門診的交通費用,合理範圍內也都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3. 因車禍住院療養,無論是否雇用特別護士或家屬自行照顧病患,皆可申請看護金(每日1000元)。

    4. 若因車禍發生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遺存明顯醜形(瘢痕、線狀痕、凹痕......)女性可理賠至42萬元,男性可理賠至26萬元。

    5. 因車禍而造成被當事人牙齒斷裂、掉落或其他損傷,每一顆牙齒最高可申請1萬元理賠金。

    6. 車禍若不幸發生對方肇事逃逸,或對方並無投保強制險的情況,被保險人亦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事故發生二年內接可申請理賠。

    7. 強制險理賠不分道路責任或事故當事人造成的過失,皆可申請理賠,但事故發生時請務必記得要向警察備案。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
    依交通事故可分為:
    1.單一交通事故(例如:撞到路樹):
    (1)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2)車上乘客可向承保該車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申請。

    (3)駕駛人「不能」申請理賠。

    2.兩輛(含)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車子擦撞):
    (1)車外第三人(例如:路人)或車內乘客均可向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2)駕駛人除了本車投保之保險公司以外,可向其他任一輛汽車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
    (即駕駛人投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駕駛人本人)

    汽〈機〉車強制險提出理賠申請,應該備齊哪些文件?
    (傷害醫療請領需備齊1至7項文件)
    (殘廢請領需備齊1至10項文件)
    (死亡請領需備齊1至5及11、12項文件)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由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其親屬填寫簽名蓋章。
    2.行車執照、駕駛人駕駛執照。
    3.汽(機)車強制險保險證。
    4.道路交通事故對方當事人資料表。
    5.交通事故証明書。
    6.合格醫師診斷書
    7.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8.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經過治療終止後仍有遺存身體障礙者)
    9.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10.同意複檢聲明書。
    11.死亡證明書。
    12.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什麼是「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政府為避免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因為肇事車輛沒有投保強制險而無法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之規定,設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使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內能獲得補償。

    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在那些情況下「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
    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形時,強制險不予理賠:
    1.故意行為所致。
    2.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出車禍我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嗎?對方如果沒有保呢?

    汽車強制險提供保障範圍如下:
    1. 受害人可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2. 二輛車以上發生事故時,各自向自己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3. 如其中有未投保車輛,受害人可向有投保車輛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發生車禍,但是肇事者跑掉了,聽說有個「特別補償基金」可以補償?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保險金:
    1.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2.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3.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機車騎士因雨路滑致摔傷,是否可以得到強制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
    不在理賠的範圍內。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若僅涉及一輛汽車者(沒有跟其他車相撞,自己摔倒、撞到路樹等),受害人理賠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如果您要有此項保障,建議可投保「駕駛人傷害險」。

    案例:
    一位朋友在十月下旬傍晚騎機車行經北投區致遠二路附近時,突然從路旁衝出一隻貓咪跑到路中來,他為閃避貓咪緊急剎車後整輛機車往右倒下壓傷右手指手腳多處挫傷,且右手第五指骨折須用鋼釘固定住,需休養數週不能工作,還好他有附加保駕駛傷害險可以申請理賠醫療費用。

    遇此狀況若需緊急送醫不能即時報警處理時,請記得事後一定要到派出所向警方備案拿到交通事故處理登記聯單作為憑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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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公布日期】101.02.24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

    第1條
      本標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2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第3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第4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除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第5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殘廢給付標準給與之。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
    第6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7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8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對於殘廢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並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予以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關被保險汽車之記載事項,與該汽車行車執照之記載不一致時,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或其登載之車籍資料為準。

    第 3 條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
    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
    前項通知應載明契約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保險人應保留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寄送之通知存根六個月,以備查詢。
    保險人已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寄送續保或重新投保通知者,視為已完成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通知。

    第 4 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 5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對保險人之通知及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保險人對要保人、被保險人、請求權人之通知或同意變
    更保險契約,亦同。

    第 6 條

    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人之保險給付均單獨就其損害項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辦理。
    第一項規定之標準,其項目之等級、金額變更時,對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第 7 條

    保險人辦理承保、理賠、代位及批改作業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辦理。

    第 二 章 承保作業
    第 8 條

    要保人申請訂立本保險約時,對於下列事項應據實說明:
    一、汽車種類,包含下列資料:
    (一) 廠牌型式。
    (二) 原始發照年份。
    (三) 排氣量 (cc 數) 或馬力數。
    二、使用性質。
    三、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四、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
    名。
    前項汽車種類之認定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或其登載之車籍資料為準。被保險汽車為軍用車輛時,指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各型車輛。

    第 9 條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要保人。
    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必要時並得換 (補) 發保險證。
    汽、機車過戶換 (補) 發保險證作業如下:
    一、汽車過戶時,汽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新汽車所有人得另訂立一年期新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 新、原汽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 (補) 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汽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二、機車過戶時,機車所有人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新機車所有人另訂立一年期或二年期新保險契約,原保險契約辦理終止。
    (二) 新、原機車所有人同意直接辦理移轉程序,保險人換 (補) 發新保險證交予新機車所有人辦理車輛異動手續。
    (三) 依主管機關實施之機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權益轉移通知書辦理,保險人收到資料後將補發轉移批單或保險證寄予新機車所有人。

    第 10 條

    保險人對於本保險之保險證應妥善管理。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連號印刷及加印條碼。換 (補) 發保險證應加印原保險證號之條碼及換 (補) 發字樣。

    第 11 條

    保險證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條碼及換 (補) 發字樣。

    二、保險人名稱、地址及二十四小時免費服務電話。

    三、保險期間。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第 12 條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 (補) 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保險證遺失。

    三、過戶。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

    換 (補) 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 (補) 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

    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

    第 13 條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

    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

    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期間內有違規肇事理賠紀錄時,則應加計該紀錄以計算其係數及適用之等級。

    第 13-1 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承保作業時,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之各項目內容資料,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批改申請未能即時更正。

    二、依規定訂定之範圍包括:汽車種類(廠牌型式、原始發照、排氣量或馬力數)、使用性質、汽車牌照、投保義務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項目內容發生錯誤,未能積極處理並立即開立投保證明。

    三、未依規定傳輸承保資料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第 三 章 理賠作業

    第 14 條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保險汽車者:

    (一)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得向承保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任一駕駛人得向其所駕駛汽車以外其他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數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三)車外第三人得向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依據二輛或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參照前款規定請求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給付。

    前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導致人員傷亡,受理強制險理賠申請之保險人應儘速通知承保其他車輛之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以確認有無重複理賠情形。

    第 15 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將事故發生之日、時、地點、經過情形、受害人有關資料、證人有關資料、警憲機關名稱及處所等,通知承保之保險人。

    前項之應通知事項得先行以電話通知。但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仍須於五日內親自填寫理賠申請書送交保險人。

    如前項之人死亡或受重大傷害不克自行辦理時,得由其配偶、同居家屬或其他代理人為之。

    理賠申請書應填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證號碼。

    二、被保險人名稱。

    三、駕駛人姓名、住址、年齡、已未婚、駕照號碼、電話號碼、與被保險人之關係等。

    四、出險時間及地點。

    五、出險原因及經過情形。

    六、對方投保之保險人及其保險證號碼。

    七、受害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性別、傷亡情形、就醫醫院名稱及地址。

    八、處理警憲機關名稱、經辦人員姓名及電話。

    九、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代理人簽章、填報日期。

    十、事故車輛之牌照號碼。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16 條

    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

    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倘事故原因顯非屬或部分非屬承保範圍時,保險人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 17 條

    保險人受理理賠申請後,應視事實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派員調查事實真相,並查詢駕駛人有無駕照及投保情形;同時應加以拍照、繪圖,以作為理賠之依據。如現場已破壞者,依警憲機關之肇事處理報告,作為辦理之依據。

    二、向證人及警憲機關查證事故內容,索取證言或洽抄現場圖、筆錄。

    三、查訪事故人員傷亡情形及醫療費用之多寡。

    四、損害係由被保險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致者,應請請求權人協助保全保險人之代位權。

    五、損害係由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者,應請被保險人協助保全保險人之代位權。

    六、如發現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有不實報告或詐欺行為,應設法取得事實證據。

    七、理賠人員查明肇事責任後並將肇責比例記載於理算書上,以利統計作業。

    八、理賠人員查證後應立即填寫出險調查報告,並載明肇事之原因及其他保險情形。

    第 18 條

    保險人審查殘廢給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定殘廢事實、項目等級及程序應依據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二、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請求殘廢給付時,其等級若有爭議時,保險人應就已審定之等級暫先給付保險金。

    第 19 條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被保險人、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書面通知將賠償金額直接給付請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付每一請求權人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 。

    二、被保險人已為部份之賠償,其項目符合保險給付標準者,保險人於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給付請求權人。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前款被保險人先行賠償符合保險給付標準之金額,保險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款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四、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請求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時,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五、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應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六、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

    第 20 條

    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先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並依法扣除之。

    保險人及特別補償基金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辦理理賠或補償之程序與事後分擔金額方式,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保險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保險人應定期將理賠案件資料傳輸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查詢中心。

    二、保險人在本保險傷害醫療給付限額扣除已先行給付受害人金額後之餘額內,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負給付責任,且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三、保險人於接到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通知及單據文件,應於四十五內確定賠償金額並給付之。

    第 22 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如有其他保險亦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於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於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部分,於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險契約給付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其他保險為非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第 22-1 條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

    第 23 條

    保險人辦理特別補償基金相關事宜,應依據與該基金所訂定之委任事項辦理。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如果以下這件車禍發生在您週遭親友的身上,他的家人該怎麼辦?

    人死不能復生,只剩"金錢"補償.

    不知他的汽車險險種保對了嗎?保額夠了嗎?

    親愛的駕駛人你覺得只保強制險就夠了嗎?

    〈新聞案例〉

    疑車速快衝撞路樹車毀4死

    ( 截錄於民視新聞) 新聞更新日期:2011/07/09 23:01

    雲林凌晨發生一起死亡車禍,4名年輕人相約到南部玩,行經台3線雲林林內路段,疑似車速過快,撞上路樹,車上4人全都傷重不治,而恰巧其中2名兄弟是同月同日生,令人遺憾的是,他們卻在同年同月同日不幸車禍身亡。車禍現場一片凌亂,不論零件大小,散落在4線道的車道上,連引擎都飛到對向車道,留下大片油漬,整輛車撞成稀巴爛,後半部、車頂都不見了,可見當時撞擊力道有多大。這起車禍發生在清晨5點多,黑色轎車行經台3線雲林林內路段,疑似車速過快失控,連續撞上2棵路樹。車上總共4個人,其中2男是兄弟,原本帶著各自的女朋友開心到南部旅遊,沒想到全都共赴黃泉,尤其是林姓兄弟倆,雖然相差3歲,生日日期卻相同,2個人沒有同年同月同日生,卻是同年同月同日死,家屬悲痛萬分。

    本案強制險只賠3位乘客.駕駛不賠(單一事故駕駛不賠).

    要有保駕駛人傷害險才會賠駕駛人的傷亡~

    如果萬一肇事意外發生在自己家人身上

    現在強制險死亡只給付每人$200萬.您覺得夠嗎? 當然不夠啊~

    駕駛還要面臨乘客家屬的巨額索賠.

    趕快檢視您及您親友的車險保單.只保強制險真的保障夠嗎?

    〈新聞案例〉2012/01/04

    計程車司機可要特別注意,乘客開門下車,不但要靠路邊停車,還得提醒對方小心後方車輛,不然可是會吃上官司,新北市一名女子搭計程車,行經土城時,趁著等紅燈,就在車道上付錢下車,後方的女騎士來不及煞車,撞上車門,送醫後四肢癱瘓,當時女乘客趁亂離開,計程車司機因為沒有靠邊停車,也沒提醒乘客注意後方車輛,依業務過失傷害,判刑7個月,還得賠償受傷的騎士1千2百萬。

    42歲的許姓女子坐在輪椅上,神情落寞,如今胸口以下癱瘓,整天得請看護照顧,雖然獲賠1200萬,但一場車禍,毀了她的一生。附近居民:「計程車停了,剛停車,在前面賣排骨那邊,機車騎士後面來就撞上。」

    99年7月7日深夜,許姓女子騎車經過土城立德路,當時前方一輛等綠燈的計程車,乘客突然開門下車,導致被害人騎車迎面撞上,重傷倒地,事後女乘客趁亂逃跑,計程車司機車沒停好就讓客人下車,除了被判刑7個月,也必須連帶負起賠償責任。計程車司機張先生:「我們常常提醒客人,下車要注意摩托車喔。」

    也許當初多點提醒,車禍就不會發生,賠錢又被關的計程車司機,一個疏忽,不僅害了自己,也讓許姓女子整天以淚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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