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篇

 一、 課徵範圍
1. 什麼情況下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在我國境內:
(1) 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
(2) 銷售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
2. 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特種勞務」?
答:指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之入會權利。
3. 何謂「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特種貨物」?
答: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廠商登記之產製廠商,從事產製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二、 名詞定義
4. 何謂本條例所稱「小客車」?
答:指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
5. 何謂本條例所稱「遊艇」?
答:指符合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
6. 何謂本條例所稱「飛機」?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4款規定,以動力推動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空氣動力反作用於航空器之表面。
7. 何謂本條例所稱「直昇機」?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5款規定,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由1個或數個垂直軸動力旋翼所產生之空氣反作用力。
8. 何謂本條例所稱「超輕型載具」?
答:指符合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0款規定,具動力可載人,且其最大起飛重量不逾510公斤及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65公里或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64公里之航空器。
9. 何謂本條例所稱「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答:指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之全部、部分或將其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加工品 。但不包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古物 及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10. 何謂本條例所稱「家具」?
答: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
11. 何謂本條例所稱「入會權利」?
答:指以會員制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入會權利代價,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收取之會員入會費等。
三、 課稅項目及免徵項目
12. 哪些高額消費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
(1) 價格300萬元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
(2) 價格50萬元以上之家具。
(3) 價格50萬元以上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不包括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
13. 哪些勞務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證、休閒或餐飲俱樂部會員證。
14. 什麼情況下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
(1) 用來產製另一項應稅特種貨物。
(2) 外銷。
(3) 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
(4) 專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從事教育、研究或實驗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用。
(5) 因特殊業務需要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用之小客車。
(6) 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15. 營業人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其收取屬於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者,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項目,凡屬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6. 向俱樂部或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後,如果將該權利(證)轉賣給他人,要不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不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營業人初次發售之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以會員後來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17. 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拍賣或變賣取得超過50萬元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時,需不需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要。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特種貨物,須由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負責繳納。
18. 什麼是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答:依「民用航空法」、「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規定,指供從事空中遊覽、商務專機、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及超輕型載具活動以外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四、 納稅義務人
19.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
(1)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產製廠商。
(2)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高額消費貨物之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4) 將免稅高額消費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5) 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
五、 課徵時點
20.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
(1)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於出廠時課徵。
(2)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於進口時課徵。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高額消費貨物,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4) 免稅高額消費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5) 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於銷售時課徵。
六、 稅率
21. 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何?
答: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稅率一律為10%。
22. 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為何?
答: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稅率為10%。
七、 稅基及稅額計算
23.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
(2) 舉例來說,某國內廠商產製汽車(排氣量3000CC)出廠價格250萬元,貨物稅7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25萬元(稅率5%),該汽車銷售價格為341.25萬元(250萬元+75萬元+16.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4.125萬元。
24. 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完稅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2) 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之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稅率17.5%),貨物稅77.5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8025萬元(稅率5%),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220萬元+38.5萬元+77.55萬元+16.8025萬元) ,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萬元。
25. 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
(1) 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
(2) 舉例來說,某俱樂部銷售入會權利60萬元,營業稅3萬元(稅率5%),該入會權利銷售價格為63萬元(60萬元+3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萬元。
八、 稽徵程序
26. 產製廠商若計劃產製高額消費貨物,需不需要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應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27.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辦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後,遇有登記事項變更,或欲解散、結束營業時,需不需要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答: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天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28.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申請變更或註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是否有限制條件?有無例外情形?
答:應先繳清稅款。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種類或營業地址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29. 產製高額消費貨物之廠商無故停產或他遷不明,會不會受到主管稽徵機關處分?
答:國稅局得逕行註銷廠商登記。但廠商有欠繳稅額或違章未結案件,應俟清理結案後再行註銷。
30.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其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或初次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時,統一發票上應如何記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答:應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載明在統一發票備註欄內(詳如附件)。
【附件】

GL 10000000       統       一       發       票  (三聯式)
 一○○年七~八月份
買受人:○○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345678            中華民國100年 7  月 1 日
地    址: 臺北市中正區○○路1 號1樓
品        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              註
汽車 1   10,000,000      10,000,000 另加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50,000元
    
    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   10,000,000      10,000,000 
銷    售    額    合    計      10,000,000 
營     業     稅 應稅 零稅率 免稅         500,000 
 ˇ    
總                         計      10,500,000 
總計新臺幣(中文大寫)  壹 千 零 百 伍 拾 零 萬 零 千 零 百 零 拾 零 元 
※應稅、零稅率、免稅之銷售額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於各該欄打「ˇ」。

31. 業者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或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時,應履行何種商業會計義務?
答:應依規定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32. 業者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向哪個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33. 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出廠時是否均應履行申報義務?程序為何?
答:
(1) 有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始需申報。
(2) 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34. 經由法院、行政執行署、金融服務公司及其他機關、機構拍賣或變賣取得超過50萬元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時,應如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
35. 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高額消費貨物如果因為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要不要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由何人補繳?
答:應於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
36. 業者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向哪個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應分別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37. 營業人銷售入會權利是否均應履行申報義務?程序為何?
答:
(1) 營業人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始需申報。
(2) 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38. 一般民眾、獨資、合夥、公司行號或其他團體、組織等進口本條例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特種貨物,應如何履行申報義務?程序為何?
答: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代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相關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
39. 納稅義務人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申報銷售價格有偏低現象等,主管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
答:若無正當理由,國稅局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予補徵。
40. 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繳款書時,應於何時繳納?
答: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庫繳納。
九、 罰則
41. 產製廠商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如果未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未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會受什麼處罰?
答:國稅局依規定會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42.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受什麼處罰?是否需加計利息?
答:
(1)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天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天仍未繳納,稽徵機關將移送強制執行。
(2) 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仍未繳納,應自該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43. 納稅義務人產製或進口應課稅高額消費貨物,如果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而發生逃漏稅事實者,會受什麼處罰?
答: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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