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九十九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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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99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99年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日,故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1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署指出,除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其他營業用汽車,如遊覽車、租賃小客車及營業用貨車等,均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在臺北市、高雄市、高雄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自行填發稅單郵寄納稅義務人;其他縣市之繳款書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故特別提醒擁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納稅義務人,接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如有疑問,或未接獲繳款書者,可逕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另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下列繳稅管道,供民眾選擇利用:
一、現金繳納:
(一)臨櫃繳納: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到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二、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或利用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取得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至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納:
(一)約定帳戶轉帳: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99年11月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二)自動櫃員機(ATM):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三)電話語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更正或取消。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讓已經逾期惟在尚未開始加徵滯納金前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仍得利用各種繳稅管道繳納稅款,本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在繳納期間過後第2天24時前,也就是99年11月3日晚上12點以前,仍然可以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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