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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跟車測的關係!





民眾偷接第四台,引發業者不滿,建請政府立法以刑責處罰。法務部官員說,私接有線電視,是否要以刑責處罰,屬於立法政策問題。實務上的見解,大都認為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目前沒有修刑法增列處罰的規畫。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十九日表示,有線電視的主管機關是NCC;NCC並未與法務部討論私接第四台的修法問題。政府在修法加入刑罰前,需要考慮比例原則,以及法律適用有無扞格之處。私接第四台侵犯的法益,是不是已到達要用國家刑法處罰的地步,值得商榷。
法界人士說,偷接有線電視,目前雖無刑責,但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業者可要求私接戶補繳收視費。所以業者無論基於民法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或是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均可向偷接戶請求給付費用。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私接第四台的刑責問題,台灣高等法院十年前曾舉行法律座談會,討論是否構成竊盜罪,結論是不構成竊盜罪。
與會法官代表認為,刑法竊盜罪,是指竊取動產、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其他能量」性質應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所以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刑法竊盜罪章欲保護的客體。
有線電視台所傳輸的「影音視訊」,雖屬電磁波一種,但使用後物質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不屬電能、熱能的能量,所以不是刑法竊盜罪所保護的客體。
民眾偷接第四台,截收業者播放的影音視訊內容,並不會影響其他收視戶對影音視訊接收或播送之所有或持有狀態,因此不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只屬民事侵權。
近年有好幾件民眾偷接第四台挨告的案例,全獲檢察官依高院前述法律座談會的結論,作成不起訴。
陸軍原本向國內廠商採購的電瓶因為進度延宕,現在傳出缺少1萬多顆,有1/3的裝甲車面臨無法動彈的窘境,國防部解釋,因為廠商還有疑義,已經協調聯勤,先配發庫存電瓶,不影響戰備。
國軍裝甲車全員出動,轟隆隆巨響,演習逼真,不過應該縱橫沙場的精密配備,這會兒卻傳出,陸軍短少1萬顆電瓶,有1/3的裝甲車放大假,暫時動彈不得,國軍坦承採購有所延誤。
而缺少的就是這款6TMF電瓶,看起來跟一般汽車電瓶沒兩樣,但裝甲車可不像汽車,只裝一顆電瓶就能跑,火力強大的M60就需要6顆;C21裝甲運兵車也需要4顆,簡直就像心臟一樣重要。
國內廠商1天能做300個電瓶,供應國軍沒問題,但他們反批國防部,檢驗程序太嚴苛,裝甲部隊退伍的人透露,電瓶短缺一直是老問題,遇到演習時才把戰車開出來,否則電瓶不夠的情況下,戰車能不動就不動,看來軍紀不只出問題,戰備的螺絲似乎也沒栓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