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8 11:07:0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暑假期間計取締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改裝汽機車者158件、違反第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者412件、違反第43條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危險方式在道路駕駛汽車者6件。
目前暑期剛結束,學生們已重回校園,有鑑於飆車行為損已又傷人,危害至深且鉅,局長宋孔慨還是要呼籲民眾「不改裝汽機車、不飆車」以維用路人安全。
「飆車逞威風、命在旦夕中」,飆車瞬間就可以奪走人寶貴的生命,有些人因此成了植物人,或變成殘障需要家人一輩子的照顧,飆車對社會的危害至深且鉅。
為了遏止飆車行為,避免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每週均有規劃防制危險駕車(飆車)專案勤務,嚴格取締飆車行為。
改裝汽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車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護,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罰汽車所有人新台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其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第18條第2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飆車違規被舉發將遭受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駕照之重罰;更嚴重的還會依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陸、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人、車之危險者。」之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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